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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6分钟身亡”也能算工亡?律师详解……

发布时间: 2023-05-19 11:55:35 来源:上海法治报

圆桌主持 陈宏光


(资料图)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2021年6月,大连一男子到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入职工作仅6分钟就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近日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男子是工亡。因为单位没有给他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该男子尚未与保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上岗工作也才6分钟,

为何最终能够认定工亡

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是否工伤与入职时间无关

工伤的本质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与入职时间无关。

李晓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明确了认定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的本质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与入职时间无关。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潘轶:能否认定工伤和入职时间无关,但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

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认定劳动关系不会有太大争议。

但如果像大连的这起案件那样,劳动者并未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

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已入职尚未缴纳社保工伤待遇谁承担

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准备好缴纳社保所需的各项材料,尽可能在员工办理入职的同时就缴纳社保,以避免两者存在时间差导致的法律风险。

和晓科:实践中,不少劳动者是先报道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随后用人单位才为其缴纳社保,这中间可能存在时间差。如果员工已经签约入职,但用人单位尚未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此时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准备好缴纳社保所需的各项材料,尽可能在员工办理入职的同时就缴纳社保,以避免两者存在时间差导致的法律风险。

整理 | 陈宏光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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